男女平等
发布时间:Oct 18, 2013 | 作者:恩平市图书馆 阅读次数:3333次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历史简介
男女平等 (sexual equality
)
妇女和
男子
在
政治
、
经济
、
文化
、
社会
和
家庭
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男女
两性
之间的关系是
朴素
而
平等
的。
私有制
和阶级剥削是男女不平等、妇女受
压迫
的社会
根源
。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公然
实行
男尊女卑、夫权统
治。
资本主义社会
中妇女的地位比古代有显著的改善
,男女平等也被奉为一项法律
原则
。但是,这种男女平等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虚伪性。原则和实践、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之间也有很大距离。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歧视、束缚妇女的反动法律。在宪法和有关选举、劳动、教育、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中,都鲜明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男女平等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原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重男轻女,歧视妇女的旧传统、旧思想还有一定的影响。为了坚持男女平等,要特别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的平等过渡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是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妇女解放运动的长期任务。
法学定义
我国《
宪法
》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在
政治
的、
经济
的、
文化
的、
社会
的和
家庭
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
平等
的权利。”
基本国策
为什么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
是我国
妇女
发展的重要目标,是衡量
社会文明
进步的重要尺度。男女平等
基本国策
是江泽民同志在
1995年
第四次
世界妇女大会
开幕式明确提出的。
胡锦涛
总书记
在
2003年
中国妇女
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
基本国策
。
全心全意依靠
人民群众
是我们党夺取和巩固政权,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成功
经验和重要保证。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国家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在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不断巩固党的
执政地位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
必须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最大限度地把妇女吸引和
凝聚
到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事业中来,充分发挥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
生力军
作用。
不平等根源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妇女解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妇女地位获得了空前的提高,人类社会也正是伴随着男女平等问题的逐步解决而不断前进。但是,当今世界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当今社会虽在制度上已消除了男女不平等因素,但实现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将是一个漫长的追求过程。
因为经过数千年的延续,男权文化的很多内容已经渗透到每个时代的男性和女性的观念意识中,并成为了他们显意识和下意识的共识。时至今日,虽然“
女子无才便是德
”这种观点的意思是“女子有才不要炫耀”,但在深层次上,男性歧视女性,女性下意识地自甘歧视的观念意识则还根深蒂固地存在着。
人类是社会活动的主体,阴柔与阳刚的互补、共存、互动将是人类社会乃至宇宙的永恒运动发展的主旋律。未来社会男女双方要想能实现平等、互补、共存、和谐的伙伴关系,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和混淆男女两性的特征,但应该逐步弱化男权观念意识,积极消除男女两性那些不合理的规范与评判,在充分地尊重男女独立人格的基础上扬弃传统文化的弊端和偏见,完善和发展健康的人性。
极端女权主义的危害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是指某些特定的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了实现他们的某些特定目的,借助盲目夸大女性作用以及疯狂打压男性的手段和方法,人为破坏良好有序和科学合理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产秩序、
社会生活秩序
,破坏性地改变人类天性,制造男女之间的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损害社会、损害人类和谐有序的人文环境,破坏国家和民族安定团结的严重危害行为。
该行为的主体是为了实现某些目的特定的自然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良好有序而科学合理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以及人类天性;它的主观方面是为了实现某些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目的而采取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它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主体通过借助于“女权主义”和“女权运动”的主观故意行为而产生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后果。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利是《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须,但是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实施危害了国家和社会、损害了男性的正当利益,激发了社会上的相关反抗意识、特别是受到这种行为损害男性的报复意识往往能够反过来实施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行为,其本质上还是由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带来的,因此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就必须防止极端女权主义行为。
十八大
十八大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十八大代表吕锡文和赵津芳昨天表示,从国家层面来讲,男女间最重要的还是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写入报告对女性参政议政是一个鼓舞。
十八大北京代表团共有63名代表,其中女代表是25名,比例将近40%。但是从全国层面来看,十八大女代表占比仅为23%。
女干部代表性不可忽视
在进行选举时,往往要规定女干部的比例,吕锡文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女干部在结构上容易被忽视,但同时,女干部又有着不可忽视的代表性,所以要规定一定的比例来保证女干部的参政议政程度。
赵津芳介绍,虽然这几年我国女性参政议政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国际间横向比较,并没有提高太多,甚至在很多方面还在下降。赵津芳表示,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对于女性地位的提高和男女真正平等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女性不是要争夺什么,而是要有一种话语权,要有一种参与意识。
重视女性综合素质培养
赵津芳介绍,市妇联在北大、清华、国家行政学院等学校,组织女干部去学习,希望女干部站得高一些看得远一些,层次和眼界更开阔一些,女性要参政议政不是单纯体现在比例上,还要提高素质。“其实,女性的学历教育某种程度上还超过男性,但是教育更多是综合素质的培养,包括参政议政的能力、社会领导能力,不单纯在书本上,更多是在实践中”。
赵金芳表示,女性参政议政还要有制度上的保障,包括政策上的保障。北京近两届党代会的选举都明确提出了对女代表的比例要求。
参与社会活动机会较少
吕锡文表示,女性干部除了职务之外,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要比男性少,女性参加社会活动的意识和主动性不强。这实际上也离不开中国的传统文化,比如“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等。我们在推动女性参政议政时,不能脱离了这个实际环境,也要有个不断进步的过程。
赵津芳认为,这说明女性自信自强很重要。在参政议政中,女性可能不太敢于争取和表现。这跟传统文化有关系,但是新时代的女性应该具备社会化要求的开放性和现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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