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三项机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Nov 5, 2014 | 作者:恩平市图书馆 阅读次数:3407次
恩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政策三项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3月8日起,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奖励。为确保奖励对象准确,奖励经费及时到位、安全运行、发放到人,防止弄虚作假、乱发奖励金,特制定《恩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三项机制(奖励对象认定机制、奖励资金筹集发放机制、发放奖励金监督机制)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认定机制
(一)奖励对象条件
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1、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2、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3、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二)奖励金的申请、领取
1、申请: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本人免冠一寸近照四张。其中“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是指证明本人婚姻、生育及子女情况的材料。
《申请表》的填写:一人一表,由本人填写。文盲者由村委会工作人员代填写,但必须本人签字或盖手印,加贴本人照片。
2、领取:持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按月领取。上述证件主要是第一次领取时需要。由于奖励金直接打入个人账户,除了变动情况外(死亡、户口迁出等),一般不需要。持《发放证》人每半年到镇(办事处)计生办见面一次,如持《发放证》人行动不便,则由计生办工作人员回访。
(三)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1、资格确认程序:初审——审核——确认——张榜公布——发放《发放证》。
(1)初审:由村委会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在个人《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公章。要求三个工作日完成(不包括节假日,下同)。
(2)审核:由镇(办事处)计生办负责审核,核对名单,加具意见并盖公章。要求三个工作日完成。
(3)确认: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核把关,加具意见并盖公章。要求三个工作日审核,五个工作日汇总上报、返还。
(4)张榜公布:由村委会将奖励对象名单在本村委会范围各自然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时间十天。
(5)发放《发放证》:由镇(办事处)计生办负责向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发放《发放证》。
2、资格确认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奖励对象资格取消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办事处)计生办有权取消或终止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对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奖励对象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抱养、收养子女的;
2、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奖励对象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5、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五)特殊情况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办事处)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1、未填写《申请表》的;
2、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3、不符合奖励条件规定的。
二、奖励资金筹集发放机制
(一)奖励金标准
奖励金按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本人死亡为止。
(二)奖励资金的筹集
1、奖励资金来源。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2、奖励资金筹集方式。根据《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奖励资金按比例负担,其中江门市级财政负担10%,余下部分(90%)由我市市级财政负担50%,镇级财政负担50%。
3、年度奖励资金筹集的运作:
(1)镇(办事处)计生办应在每年10月将《 年(半年、全年)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统计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同时送同级财政部门,以便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筹集。
(2)市人口计生局每年10月底前制定奖励计划,并于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筹集。
(3)市、镇两级每年2月底前要将年度奖励资金拨到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三)奖励资金的集中、划拨
1、奖励资金的集中:每年2月底前要一次性将年度奖励资金集中到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今年是奖励制度实施的第一年,资金的筹集要在9月中旬奖励对象确定后,各级财政资金9月底前要到位。
2、奖励资金的划拨:市财政部门将集中的奖励资金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
(四)奖励金的发放
1、奖励金的发放权:由中介金融机构——代发单位负责发放。
2、奖励金代发单位的确定: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3、对代发单位的要求:代发单位要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镇(办事处)计生办和市财政部门。
4、奖励金发放方式:由代发单位按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将奖励金直接划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金按月发放。
三、发放奖励金监督机制
为保证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健康运行,对有关部门作如下规定:
(一)人口计生部门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强群众监督,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
执行计划生育奖励金制度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确定,奖励金的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妨碍工作开展的,对该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二)财政部门
为保证奖励资金的筹集到位及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对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审计部门
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纪检监察部门
对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确定、奖励金的筹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五)司法部门
对违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人和事,视情节轻重,依法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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