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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条文解读(二)

发布时间:Feb 7, 2018 | 作者:恩平市图书馆 阅读次数:2616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本条是关于在三类特殊区域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一、关于特殊区域的界定。 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和乡镇的车站、码头、机场,城市广场、大型商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是指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务工人员生产生活密集区和建筑工地等务工人员临时性聚居区。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是指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

      二、配备必要的设施。 这是指在三类特殊区域,按照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配备一些自助式、小巧型、流动式设施设备,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如24小时自助图书馆、文化驿站等方便公众自主利用的无人值守式文化设施,公共阅读栏(屏)、公共阅读一体机等方便公众快速利用的小巧型文化设施,流动图书车、流动文化车、流动舞台车等为公众配送图书报刊、文艺演出、文化展览、电影、科技知识等各类服务的流动文化设施。

      三、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这是指为务工人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利用的公共文化服务。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务工人员的实际文化需求,增加面向务工人员的图书阅读、培训讲座、艺术鉴赏等文化服务活动场次,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音乐会、演唱会、戏曲曲艺表演、民间艺术表演、艺术展览、健身游艺等适合务工人员参与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通过经典诵读、展览展示、论坛讲座、读书征文等多种活动方式,组织务工人员积极参加全民阅读活动。地处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区域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设备配置、资源和服务供给等方面适当向务工人员倾斜,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中增加为务工人员服务的项目。在地处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区域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儿童康乐设施,增加儿童课外读物,并为留守儿童与外出务工父母之间的视频沟通提供便利;加强面向农村妇女在计生知识、心理咨询、文艺活动等方面的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