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条文解读(三)
发布时间:Feb 8, 2018 | 作者:恩平市图书馆 阅读次数:2655次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本条是关于鼓励公民、居民村民自治组织、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三类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四、居民村民自治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是公民日常生活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关注辖区内居民文化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文化活动。如以提高文化艺术素养为目的的文艺活动,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体育文化活动,以增加道德修养、知识技能为目的的文化教育活动,以提高科学意识、法治意识为目的的普及活动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等城乡基层文化设施;协助开展参与式管理,健全民意表达和监督机制,引导居民、村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维护群众的文化选择权、参与权和自主权。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是公民工作生产的场所。这些单位,应当依据自身特点和需求,推进机关文化、组织文化、企业文化建设,以富有时代感的内容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吸引广大职工参与,以密切干群关系、缓解工作压力、维系人际交往,增加组织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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