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条文解读(六)
发布时间:Feb 12, 2018 | 作者:恩平市图书馆 阅读次数:2866次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本条是关于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的规定。
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事无巨细地直接承办公共文化事务、提供公共文化产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一方面可极大地丰富公共文化产品的品种结构,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总量,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效能。本法条对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做出了规定。
资助项目”是指社会力量通过捐助现金、物品,采取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资助文化设施及其他文化项目建设的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的这些方式,来自于对各地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践的提炼和归纳,随着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逐渐向纵深发展,或将不断产生新的方式或路径。国家也将逐步完善鼓励政策,提高政策支持力度,细化支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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