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条文解读(十)
发布时间:Feb 24, 2018 | 作者:恩平市图书馆 阅读次数:2726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本条是关于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进行统计公告、审计监督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2012年第69号令),财政部门可依法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结果可以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本法的有关规定,文化系统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统计公告制度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统计,即由国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对公共文化经费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另一种是系统内部统计,即文化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文化机构,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本法,填报公共文化统计调查表,提供公共文化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统计公告作为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统计公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统计公告人员依法履行统计公告义务。
根据审计法和本法的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使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公共文化机构等,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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