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条文解读(十四)
发布时间:Feb 28, 2018 | 作者:恩平市图书馆 阅读次数:2821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规定了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况。
违法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