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发布时间:Nov 5, 2014 | 作者:恩平市图书馆 阅读次数:3295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建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关于国家生育政策的规定进行准确表述,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的建议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准确表述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一个关键问题。立法要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避免产生误解,引起计划生育工作波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报告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问题的修改意见。王维澄认为,这样修改,体现了多年来我国实行的行之有效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他说,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是现行生育政策所确定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作出了规定,体现着对某些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的照顾。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都有规定,比如19个省规定,在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女孩可以再安排生育一个子女;27个省规定,夫妻均为独为子女的可以安排生育两个子女;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规定,独生子女因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等。这些规定实行多年,既符合现行生育政策,又符合群众愿望,保证了国家人口计划的顺利完成。考虑到各地在这方面规定不尽相同,本法规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建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应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的管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同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在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意见时提出了上述意见。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时提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当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谁负责和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建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应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的管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同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在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意见时提出了上述意见。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时提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当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谁负责和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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